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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益分配條件
1.1 本基金成立日後,經理公司應於收益評價日(每年9月30日)檢視自成立日起至該收益評價日
止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之差額,如本基金之累積報酬率大於標的指數累
積報酬率達1%以上者,經理公司應對受益人為收益分配。
1.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若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低於本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時,本基金之收益於當年度不予分配;若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
位之淨資產價值高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
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2. 台灣50 收益分配評價日審核結果
2.1 依據今年9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日淨值計算,寶來台灣卓越50基金與標的指數(臺灣50指數)
的累計報酬率之差額為5.53%,超越1%的收益分配標準。
2.2 本基金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達45.12元,高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
價格36.98元,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未低
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因此達到收益分配標準,本公司決議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將配發2元。
2.3 配息概況 : 2005(1.85) 2006(4) 2007(2.5) 2008(2)
3. 台灣高股息 收益分配評價日審核結果
3.1 本基金上市前一營業日(2007年12月25日)至今年收益分配評價日(2008年9月30日),本基金累計
報酬率為-31.58%,標的指數(臺灣高股息指數)累計報酬率為-37.72%,本基金與標的指數累積
報酬率之差額為6.14%,大於1%,達到收益分配其一之條件。
3.2 本基金收益分配評價日(2008年9月30日)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17.33元,低於本基金每
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5元,未達信託契約規定之收益分配標準,故本基金將不會進行收益分
配。
資料來源 : 寶來投信 2008-10-15
1.1 本基金成立日後,經理公司應於收益評價日(每年9月30日)檢視自成立日起至該收益評價日
止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之差額,如本基金之累積報酬率大於標的指數累
積報酬率達1%以上者,經理公司應對受益人為收益分配。
1.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若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低於本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時,本基金之收益於當年度不予分配;若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
位之淨資產價值高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
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2. 台灣50 收益分配評價日審核結果
2.1 依據今年9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日淨值計算,寶來台灣卓越50基金與標的指數(臺灣50指數)
的累計報酬率之差額為5.53%,超越1%的收益分配標準。
2.2 本基金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達45.12元,高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
價格36.98元,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未低
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因此達到收益分配標準,本公司決議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將配發2元。
2.3 配息概況 : 2005(1.85) 2006(4) 2007(2.5) 2008(2)
3. 台灣高股息 收益分配評價日審核結果
3.1 本基金上市前一營業日(2007年12月25日)至今年收益分配評價日(2008年9月30日),本基金累計
報酬率為-31.58%,標的指數(臺灣高股息指數)累計報酬率為-37.72%,本基金與標的指數累積
報酬率之差額為6.14%,大於1%,達到收益分配其一之條件。
3.2 本基金收益分配評價日(2008年9月30日)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17.33元,低於本基金每
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25元,未達信託契約規定之收益分配標準,故本基金將不會進行收益分
配。
資料來源 : 寶來投信 20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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